关于做好畅通举报渠道 强化落后产能和产能违规置换查处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环资〔2018〕22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应退尽退,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根据《关于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落后产能和产能违规置换查处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8〕55号),经商省级有关部门,现就做好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落后产能和产能违规置换查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举报渠道
结合现有信访渠道和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淘汰落后产能和产能置换省级举报平台,集中受理举报。
(一)网络平台。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门户网站(http://www.scjm.gov.cn/)-互动交流-主任信箱。
(二)电话及传真。028-86268630(电话)、028-86264871(传真)。
二、举报核查
根据举报信息涉及的主要内容并结合部门职责分工,我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核查处理工作。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市(州)级部门按照核查要求,做好核查有关工作。
三、依法依规处置
根据核查结果,按照职责分工,对属于未按期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产能,督促企业主动拆除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在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仍不达标的产能,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对未按规定制定、公告和不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水泥、平板玻璃、烧结砖瓦等建设项目,要责令企业停止项目建设,已试生产的要停止试生产,督促企业依规制定和完善产能置换方案,并通报投资、节能、国土、环保、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
四、实行联合惩戒
发挥市(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质监、工商、安监、金融监管、能源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信用四川”网站等平台公布,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吊销(注销)排污许可、生产许可等证照,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有关涉企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请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高度重视,履行牵头职责,加强与市(州)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对举报信息的核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落后产能进行处置和实施联合惩戒,切实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扎实推进相关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27日
来源:数字水泥网